福建省财政厅关于福建省省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招标文件编制指引和实施指引的补充通知(二)
闽财购〔2008〕31号
省直各单位、省政府采购中心、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省级政府采购招标文件编制和项目实施操作程序,现对福建省省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招标文件编制和项目招标实施指引作如下补充通知:
一、采用最低评标价法时,采购人在编制招标文件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设置采购要求,但不得规定含有倾向或者排斥、限制潜在供应商的内容。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在提交的投标文件全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供应商不少于三家的前提下,依据统一的价格要素评定最低报价,以提出最低报价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供应商或者中标供应商。
二、采用综合评分法,采购人在编制招标文件时应对所有参与评标的因素制定相应的评分标准。参与评标的因素应进行细化,设定相应的定性定量标准,不得出现“先进性、稳定性、成熟性、市场认可度或产品的品质、档次”等不定性的模糊表述。
售后服务保障体系属于商务部分评标要素,不得作为技术部分评标要素。
招标文件中若需要供应商提供样品的,样品分分值不得超过技术部分总分值的20%;若需进行演示的,应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演示的方案,演示分分值不得超过技术部分总分值的20%。
三、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编制招标文件时应增加节能、减排、环境标志、自主创新产品的评标因素和价格扣除幅度的具体条款。评委会成员应认真审查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所投标产品为节能、减排、环境标志、自主创新产品清单中的产品,投标供应商在投标报价时必须对此类产品单独分项报价,并提供属于清单内产品的证明资料。
属于节能、减排、环境标志、自主创新产品清单内的产品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强制或优先采购,同一合同包中同时获得节能、减排、环境标志、自主创新认证的,在总分值或价格相同的情况下拥有认证数量最多的产品应优先采购。
采用综合评分法时,若同一合同包内的节能、减排、环境标志、自主创新产品报价总金额低于本合同包报价总金额20%(含20%)以下的,将分别给予节能、减排、环境标志、自主创新产品价格评标项和技术评标项标准总分值4%的加分;若同一合同包内节能、减排、环境标志、自主创新产品报价总金额占本合同包报价总金额20%-50%(含50%)的,将分别给予节能、减排、环境标志、自主创新产品在价格评标项和技术评标项标准总分值6%的加分;若同一合同包内节能、减排、环境标志、自主创新产品报价总金额占本合同包报价总金额50%以上的,将分别给予节能、减排、环境标志、自主创新产品在价格评标项和技术评标项标准总分值8%的加分。
采用最低评标价法时,若同一合同包内节能、减排、环境标志、自主创新产品报价总金额低于本合同包报价总金额10%(含10%)以下的,将给予节能、减排、环境标志、自主创新产品每个单项报价3%的价格扣除;若同一合同包内节能、减排、环境标志、自主创新产品报价总金额占本合同包报价总金额10%-30%(含30%)的,将给予节能、减排、环境标志、自主创新产品每个单项报价6%的价格扣除;若同一合同包内节能、减排、环境标志、自主创新产品报价总金额占本合同包报价总金额30%-50%(含50%)的,将给予节能、减排、环境标志、自主创新产品每个单项报价8%的价格扣除;若同一合同包内节能、减排、环境标志、自主创新产品报价总金额超过本合同包报价总金额50%以上的,将给予节能、减排、环境标志、自主创新产品每个单项报价10%的价格扣除。